开一个“玩笑” 背一个处分

    【打印正文】 日期:2019-05-13 11:52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浏览:10555    

 近日,那坡县一公安民警因开“玩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2018年11月12日,那坡县城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何某某与本所民警黄某某在办公室上班。黄某某从公安厅网页里得知原广西公安厅厅长胡焯同志即将调离,就与何某某开玩笑说自己要去当公安厅厅长。为逗黄某某玩,何某某在电脑上仿制“关于《黄某某同志等职务任免》(公政任字[2018]350号)”文件,内容为:“任命黄某某同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副部职),免去胡焯同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厅长职务”。并将此文打印、拍照后发布到有民警辅警30名成员的平时用于工作生活交流的“新基友”微信群里。次日,何某某担心自己上传的不实信息扩散,解散了“新基友”微信群。

 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公安民警,何某某制造并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2016年12月12日《关于印发<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第三条“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之规定,也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受党纪处分。

 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愈发紧密,网络空间成为不少民众的精神家园,而微信作为当下大多数人进行信息交流的社交软件,微信的“朋友圈”、微信群等功能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然而,借助微信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哪怕只是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也会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可能一些人会觉得网络是虚拟的且言论自由,但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在网上不能为所欲为,网络社会也有法律底线,传播网络不实言论属违纪行为。而今,微信群已经立法,微信号在注册时都与手机号绑定,微信群都有后台监控管理,人们在微信平台进行沟通交流的同时,应当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坚守文明上网的"七条底线"。

 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在网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带头做好榜样,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为网络环境得以日益清朗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