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翁云翔受贿、贪污案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天受审的还有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浙江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羽翔、原副总经理黄群。
2001年至2014年,翁云翔利用担任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浙江润和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公司)、浙江农村经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伙同时任润和公司总经理孙羽翔、副总经理黄群,为他人在与润和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994万元,个人从中分得422万元,单独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99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3万元。
2017年9月6日开始,浙江省纪委监委对反映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翁云翔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期间,省监委先后对省农发集团下属原浙江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群、总经理孙羽翔、浙江龙华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予以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1月5日,浙江省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翁云翔采取留置措施。经审查和调查发现,翁云翔、孙羽翔、黄群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涉嫌犯罪。2018年4月3日,浙江省纪委监委决定给予翁云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翁云翔违纪所得;将翁云翔涉嫌贪污、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翁云翔等三人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翁云翔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心理失衡,权力观不断扭曲
“白手起家”,翁云翔这样形容自己在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经历。与他共事过的人,评价他时一般也会说一句“很有经营才能”。
1988年,翁云翔进入浙江省农业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发集团)工作。1999年下半年,省农发集团决定收购越州房产公司(浙江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润和房产),年轻肯拼的时任越州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翁云翔脱颖而出,成为润和房产董事长。
灵活运用优惠政策、大力引入民营资本、大刀阔斧地在浙江省内操刀了好几个“明星项目”——翁云翔与时任润和房产总经理孙羽翔、润和房产办公室主任黄群一起,很快打开了市场。那些年,润和房产一年可以上缴省农发集团1000多万的利润,成为集团旗下最赚钱的子公司,真正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干得这么辛苦,收入却这么少。”在时常过手巨额资金的情况下,翁云翔心里的天平开始失衡。他一方面认为自己经营有方,对集团“功劳巨大”,另一方面看着工资卡里的收入,打心底为自己鸣不平。
“在房地产这么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我当时就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祸莫无来自不知足,咎莫不起于欲得,当遇到某种特殊利益抉择的时候,又往往‘看得破,忍不过’,反复掂量,左右对比,终究过不了自己贪欲这道关。”忏悔书上,翁云翔这样写道。
2001年10月,润和房产与龙华房产公司合作开发绍兴润和庄园项目,双方约定各占一半股份。眼看着润和房产这一半的收益达上千万元,却又落不到个人手里,翁云翔当时就动了贪念,想要“为自己赚钱”。
于是,翁云翔、孙羽翔与黄群就和龙华房产负责人吴某达成了协议,在龙华房产所持的那一半股份中,吴某占30%,翁云翔、孙羽翔、黄群不出资,各占30%、30%、10%,大家按照上述比例分配龙华房产在润和庄园项目上的利润。
达成协议之后,为了让龙华房产的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自己也能从中分到更多的钱,翁云翔把公家的利益抛在脑后,动用手里的权力,在合同协议里给了龙华房产非常多的优惠条件。最终,翁云翔、孙羽翔、黄群和吴某四人,在一家咖啡店里,将税后利润款1119万元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翁云翔、孙羽翔各得335.7万元,黄群得到111.9万元。这些钱先后通过冲抵借款、折抵保证金、现金转账等形式予以兑现。
私欲膨胀,千方百计寻机发财
“当时也有人劝我下海。”翁云翔说,“但我是又想当官,又想发财,内心深处舍不得权力,又想追求物质利益。”
尝到甜头的翁云翔,觉得自己不过是“凭着能力赚了些钱”,“当时政策开放,经济搞活,只有想不到,没有办不到,只要经济上去了,钱赚进来了,什么事都可以通融。在这种环境下,个人、职工想赚点便宜的思想很普遍。”在翁云翔等人的心里,替公家干的同时,还要寻找机会让自己也发财。久而久之,为自己干的想法越来越占上风。
原本应该是工作好搭档的翁云翔、孙羽翔与黄群,在金钱的诱惑下,逐渐变成了“贪腐三人组”。为了掩人耳目,他们把经营头脑用到了如何“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上,设法运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赚更多的钱”,并且自以为这是在聪明地打“擦边球”。
2004年,翁云翔三人看中了健身行业,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新兴的领域,与吴某再次达成了协议——合资开设一家健身俱乐部,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翁云翔、孙羽翔和黄群分别投资25万元、25万元和14万元。
翁云翔知道“国企领导是不能自己做生意”,为了规避风险,他们随后以借款形式,各投入50万元、50万元和31万元。谁知,“三人组”在市场残酷的竞争中败下阵来。2011年11月,健身公司因经营不善,清算注销。
“我们的投入不能打了水漂!”眼看着不仅没挣到钱,还亏了本,翁云翔急了,三人找到吴某商量对策。吴某也非常“上道”,提出所有的损失由自己承担,并个人出资退还了翁云翔三人原先投入的资金。
这样的“合作经营”次数多了,翁云翔三人的胆子也越来越大。“我们又没有向别人索贿,我们是自己做项目挣钱”,在这样的想法下,三人什么钱都敢挣,什么项目都敢干,只是在“表面上要做得漂亮一些,看上去要符合规定”。
吴某的公司准备上市了,翁云翔想要买点“原始股”,但又觉得市场价贵,就找到了吴某,提出要以1元/股的价格进行认购。当时,这样的“原始股”只有公司股东及内部高管才可以享受。吴某同意由其公司一位高管代持40万股,将这40万股分给他们三人,翁云翔获得20万股,孙羽翔、黄群各获得10万股。2013年7月,该公司“原始股”解禁出售,翁云翔三人又获得了一大笔不菲的投资回报。
“总想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把便宜占到最大,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有好处就去捞,有便宜就去占。”在一次次稳赚不赔的合作中,翁云翔、孙羽翔和黄翔形成了紧密的小圈子。
漠视底线,跌入“贪途”越陷越深
“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站在被告席上,翁云翔的眼泪来得太晚。
据办案人员透露,翁云翔被留置时,仍有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想法,觉得自己不过是占了点公家便宜,大不了把钱还回去就行了。
“收别人送的手表、红包,还有与他人合作投资搞项目赚钱,我以为这些最多只是违纪,只是打一点法律的‘擦边球’,不觉得会走到犯罪的程度。”翁云翔说,“法纪观念、纪律意识严重淡化,失去了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
类似的想法,孙羽翔和黄群也同样有。在他们看来,只要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得“像是符合规定”就可以,殊不知,他们的所作所为,早已严重触碰了纪律与法律的“红线”。
润和房产在杭州开发的润和山庄别墅项目开盘,翁云翔与孙羽翔又打起了小算盘:“这是我们公司自己开发的项目,作为内部员工,打个折扣又不是什么大事情。”
基于这样的认识,二人分别以低于市场价210多万和200多万的价格买下了一套别墅。在个人事项报告时,翁云翔和孙羽翔害怕自己如实报告房产会暴露低价买房的事实,便分别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别墅产权过户到了亲戚名下,以此来规避组织上规定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为了帮女儿申请香港永久性居住证,翁云翔再次“跨过了法律的界线”——他把女儿的身份挂到吴某在香港的公司,让吴某为其女儿在公司虚设了一个职位,并于2009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在未实际提供劳务服务的情况下,每月以支付工资为名向她付款1.5万元港币,合计82万元港币。
类似这样的事情,在翁云翔等三人眼里,都“不叫事儿”。
翁云翔坦言,这种“只要企业效益好了,一切都不是问题,”想方设法钻制度的空子,为捞取个人好处,无视纪律法律底线的想法,在一些国企并不少见。
孙羽翔也坦陈,他在润和房产担任过党支部书记、纪委书记,可以说长期从事党务工作。然而,对经济效益的畸形追求,让他觉得“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政治思想工作都可以放一边,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制度也不重要,虽然平时组织上也给自己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但自己态度非常不端正,只是当成一项任务去完成,根本没有入心入脑”。
对底线意识的长期漠视,使得翁云翔、孙羽翔和黄群即使意识到“自己的某些做法可能不太对”,但还是片面觉得“这都不是什么大问题”,而且“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只是,待他们幡然醒悟,为时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