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处分、免职,到复出——这样的沉浮,就发生在中部某县干部邹波身上。
事件回顾
2015年,邹波因工作日午餐饮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随后在组织关怀帮助下,他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处分影响期满后被重新使用,担任该县公车改革办公室主任。
邹波所在单位负责人坦承,当时这一消息传开后,大部分干部觉得组织这样安排是合理的,但也不乏一些质疑,“犯了错还要提拔,那没犯错的呢?”“是不是所有犯过错的干部都能重新使用?”
质疑,倒逼一些地方在使用受处分处理干部时必须更加严谨、规范,防止带病提拔。那么,什么样的党员干部能被重新使用?怎样保证“病”好了?重新使用要走什么程序?
“还在处分影响期的干部,一律不能被提拔使用,这是个硬杠杠。”安徽省宣城市委组织部干部屠春节表示,党纪处分条例对党纪处分的影响期有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处分影响期满后干部使用的标准,各地尽管有差异,但大致包括以下五看:一看时间节点,是党的十八大前犯错还是十八大后;二看犯错原因,是个人原因还是工作原因;三看个人表现,既看一贯表现,也看犯错后的表现;四看处分类型,一般属于党纪轻处分以下的才有可能被重新使用;五看错误性质,属于经济问题还是生活作风问题,像政治上有问题的、经济上搞贪污腐败的、道德败坏等性质恶劣的,不能被重新使用。
看性质也要看表现。不少地方表示,干部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受处分处理后的工作成绩、周围干部群众的评价等,是受处分处理干部能否被使用的主要参考依据。
邹波的复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组织帮扶下,他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是自己对全面从严的态势没有认清,说到底还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想通后,他很快放下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在哪儿跌倒就在哪儿站起来”。
当时,邹波所在县正面临公车改革。全县160多辆公车,哪些该保留,哪些不该留,实际触及不少机关单位和部门的切身利益,可谓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但邹波接下了这个重任,从最初制订方案,到具体实施,从确定哪些公车该保留,到对收回的公车拍卖处理,他全程参与、亲力亲为,很多时候还用自己的教训现身说法,告诉大家遵守有关公车改革的政策和纪律。经过不懈努力,全县如期完成公车改革任务,所有公车全部处置到位,没有一家单位对公车处理方式产生异议。
那段时间,邹波忙个不停,经常加班加点。这种积极担当、不辞辛苦的表现和在公车改革上取得的突出成绩,被领导和同事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他成了大家公认的实绩突出的典型。在对他进行的背对背考核评价中,其教育帮带人、周围领导及同事等,都给他很高的评价,“赢得群众一致认可和组织高度肯定”。
条件卡得严,程序更慎重。在记者采访的不少地方,对受处分处理干部影响期满后首次重新使用,主要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受处分处理干部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用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二是深入了解情况,重点了解干部在处分处理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三是书面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四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五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受处分处理干部重新任用情况。
“制定这样严格的程序,除了考虑社会舆论、用人责任外,更重要的是不搞纪律松绑。不能把关爱帮扶当保护伞,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防止混淆问题性质,严格依规依纪履行程序。”江西省吉安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肖君认为,使用或重用受过处分的干部,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关系到党的前途事业,必须慎之又慎,既要为改过自新者搭台,又要避免带病提拔,双向发力才能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采访中,有地方还认为,受处分处理干部走上新的工作职位后要及时跟踪,特别是对其日常监督管理须臾不可放松。“一旦再出问题,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往往更大,甚至会被干部群众怀疑是带病提拔”。
邹波对此有切身体会。在他来到新工作岗位后,他的教育帮带人仍来找他聊天,了解他的思想、工作情况,两个人成了好朋友,县纪委还督促他的新单位对其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等进行跟踪,加强教育管理。“虽然书面汇报、帮扶程序那一套已经结束了,但思想上的教育、工作上的鼓励一直在进行。”他的教育帮带人如是说。(注:应采访对象要求,系列调查中所涉及受处分处理干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