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留置措施使用前,拟留置对象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怎样协调办理?
答:留置措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影响人身权利的调查措施。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目前,在措施使用的法法衔接上,主要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对被留置对象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对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但是,若监察机关发现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且需要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进一步调查时,则出现了另一种措施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未作专门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规定,如需对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后视情办理。《湖北省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试行)》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立足现有规定,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与司法机关共同协商研究,通过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中止审理程序等法律途径,对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协调办理。例如,姜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等罪,先期被黄冈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采取逮捕措施。后黄冈市监委发现,除公安管辖的罪名外,姜某还涉嫌受贿等多项职务犯罪。2019年2月28日,经黄冈市纪委监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同日,市公安局对姜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并将案件移交市监委,市监委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待案件查结后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协调办理。例如,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先期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2019年3月25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期,随州市监委在调查中发现何某某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经市监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与相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反复沟通协调,决定由曾都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高新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并由高新区公安分局对何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同日,市监委依法对何某某进行留置。
三是在司法审判环节协调办理。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等,由鄂州市鄂城区公安分局侦办(侦办期间被逮捕)后移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鄂州市监委发现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并指定华容区监委办理。经与市检察院协调,市检察院表示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不宜在审查起诉环节配合监委办理留置手续。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市纪委监委又与市中院进行协调,市中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市纪委监委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多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审判环节对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市纪委监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向市中院送达商请协助函,商请法院协助办理对王某某的留置相关工作。法院下达中止审理裁定,并向看守所出具释放通知书。同日,华容区监委依法将王某某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