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领取薪水,或者虽然实际工作但明显超额领取薪酬。这些行为有些党员干部是知情的,明知不该拿,但却默许纵容,从不进行纠正。这些行为说到底是党员干部权力滥用的延伸,是一种变相的以权谋私行为。因此,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应当对党员干部本人予以处分。
典型案例赵某,某市国资委主任,中共党员。赵某有一女儿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没有固定工作。当地一企业老板为讨好赵某,主动提出让其女儿去他的公司“上班”,不用实际工作,却可领取薪酬。当时,赵某夫妇皆不在家,女儿考虑此事好处多多,便答应了。“工作”三个多月后,女儿才将此事告诉赵某。对此,赵某未提出异议。
赵某本以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家人因为自己的关系“占点便宜”不算问题,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赵某已经违反了廉洁纪律。
本案例中,赵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其女儿没有在企业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却不予以纠正,以纵容和默许的方式为其女儿谋取私利。该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样,即使赵某的女儿在该企业实际工作,但获取的薪酬明显高于同时期、同职位人员的薪酬,也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授意请托人以给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则可能构成受贿行为,数额较大还有可能涉嫌犯罪,而不是单纯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管好家人和身边人,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以自身示范匡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净化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