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化为从轻处罚,到底有哪些法律依据?
首先来看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怎么才算主动认罪认罚呢?我们比较熟悉的一种表现,就是被调查人自动投案,比如最近自动投案的秦光荣、刘士余,还有黑龙江海事局副局长许彦春,云南城投董事长许雷,河南住建厅原原巡视员陈海勤等人。
如果没有自动投案,那是不是就失去了从宽处罚的机会呢?像下面这样做,就还有“一线生机”——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表现出改恶向善的意愿;在客观上,归案后如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也可以争取从宽处罚。对于共同职务犯罪,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实,符合重大立功条件的,应当按照重大立功的规定处理。
再来看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被移送司法机关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归案后的表现很重要。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鼓励被调查人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时,也为顺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