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扬中市水利农机局原副局长汤树良因受贿获刑,他此前因违纪已受过处分,却依然我行我素、执迷不悟。数据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5.4万人被处分。通过分析案例不难发现,一些党员干部犯错之后不思悔改、连续“踩红线”。什么原因导致这些干部受了处分仍然不收敛、不收手,重蹈覆辙,又如何避免这种现象屡次发生?
“屡查屡犯”引人深思
江苏省某市一街道居委会会计王某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自家上报为“十三五”低收入建档立卡户,进而将其在外地打工的儿子王某波上报为公益性岗位,违规领取公益岗位津贴。2019年3月,王某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会计职务。
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违纪:2017年8月,王某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前的2016年7月,王某传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短短四年时间内,王某传受到3次党纪处分,可谓屡查屡犯的典型。
在对其思想进行剖析时,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发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是王某传一而再、再而三违纪的思想原因。街道工作人手不足的现状,也为其带病留任提供了客观条件。而同样屡查屡犯、重复违纪的现象,在基层村居党员干部中并不鲜见。
受到处分、做了检讨,本应痛改前非、廉洁自律,有些党员干部却连处分期都没有过,便在短时间内再触红线。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工作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任某因公车私用、违规公款宴请私客等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还不到3个月,又因上班时间进行带“彩”娱乐被查处。
部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被处理后不仅“旧病复发”,而且更加放纵,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湖北省竹溪县农投公司原经理周某,2014年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8年初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再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然而,他并没有珍惜组织对其的挽救,反而在索贿受贿的歧路上一路狂奔,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更有甚者,有的领导干部受到处分后“好了伤疤忘了疼”,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再次违反纪律后还和组织“讨价还价”,对纪律丝毫没有敬畏。山东省东阿县文化馆党支部原书记、原馆长高某,2015年3月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7月,她又因为公款旅游被举报。在审查调查期间,她甚至向调查人员提出,“我这事也不大,能不能不给我党纪处分了,给我个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行不行?”
对纪律缺乏敬畏是根源
是什么让他们一错再错,错而不休?打开一本本违纪卷宗,透视一个个鲜活案例,从他们的心理活动中寻找解决之道。
思想没有及时转变,没有真正弄明白为什么错、错在哪里、危害到底有多严重,对纪律不以为然,甚至对组织的处理有抵触心理,是一部分被处分党员干部再次“跌倒”的心理根源。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环保局工作人员陶某曾在2018年9月因违规报销并领取400元交通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两个月后,他又因漠视群众利益,违反群众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个干部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接连受到处分,绝非偶然。“陶某出现问题后,他不是进行深刻反省和剖析,反而觉得这纯属偶然事件,是由他自己一时疏忽所造成的;同时,他还认为400元是个小数目,不足挂齿,组织上也没有必要那么‘较真’。”参与案件调查的南昌市青云谱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干部梁华婷说。
部分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被查到是偶尔“倒了霉”,只要今后隐蔽点,不会再次“撞枪口”。还有的认为,自己已经被处分过,组织总要“留两分薄面”。殊不知,自欺欺人,终归会害了自己。
江苏省泗阳县三庄乡卫计服务中心职工穆某曾因违反廉洁纪律被记过处分,一年后,又因接受宴请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穆某在忏悔书上写道,我总认为做事很隐秘,别人不知道,久而久之形成惯性。思想上认为抓“四风”是“一阵风”,对领导的警示当成“耳旁风”,甚至认为小题大做,对领导产生埋怨,认为他们矫枉过正。
还有的党员干部抱着虱子多了不痒的心理,在受到处分后自我放纵、一错再错。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陈堡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某,先因违规接受宴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又因在该村厕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9年4月,李某因违规报支礼仪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用李某自己的话说,自己年龄大了,即便处分一两次也没多大影响。处分次数多了,反而觉得“债多不愁”,结果不仅“葬送”了自己,还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败坏了党的基层形象。
“极少数人放弃自我救赎的机会,索性破罐子破摔。”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认为,这类人虽然为数最少,但危害和负面影响尤烈,受到严惩是咎由自取。
也有的干部在受处分后“转不过弯”,认为升迁无望、仕途受阻,心理负担重,产生了“不做不错,多做多错”“只要不出事,宁可少干事”的错误思想,消极懈怠,在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中再次触犯了纪律的红线。
“一而再、再而三‘闯雷区’,屡踩红线,正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薄,在纪律和规矩面前无敬畏、不知止,拿纪律当‘儿戏’,不吸取教训,形成了违纪‘惯性’,最终只能自食其果。”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监委委员尹文表示。
做好处分“后半篇文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于屡错屡犯的干部,必须重拳出击,强化震慑。
有专家表示,对于“生过病”或是有“病兆”的干部,打一针、开一剂药还不够,还必须持续观察“病情”,谨防复发恶化。因此,处分必须精准,执行必须到位。若碍于情面做“老好人”,处分执行“打白条”“打折扣”,不仅助长了受处分党员干部破纪破法的侥幸心理,更影响了党纪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为确保纪律处分执行不跑偏、不漏项,4月中旬,广东省梅州市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8个县(市、区)的166件案卷材料进行抽查。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对处分执行的宣布送达、归档、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待遇调整等16项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确保无遗漏无死角。同时,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了解受处分人的思想认识以及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等情况,防止板子“高高举起”,却又“轻轻落下”。
针对违纪违法干部,许多地方是“一处了之”,有的单位认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揭伤疤”“提旧账”,谈心谈话浮于表面、留在纸上,导致“问题”干部心结难解。
处分不是目的,只有让受处分干部从心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才能从思想上破除内在的心魔。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纪委监委按照“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回访,对真心认错悔错改错的给予肯定和关心”要求,出台《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构建“1+6”制度体系。依据受处分人员的违纪性质、情节、危害等因素,制定“一人一册”方案,通过登门恳谈、集中座谈等方式开展暖心回访教育,送上组织关爱,让受处分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重塑工作信心、重燃干事热情。
“干部犯错后不能‘一棍子打死’,犯了错误要给予相应处理,改正了要给他机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处分不是最终目的,要对犯错误的同志进行帮扶,通过帮助、提醒、鼓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放下思想包袱,重新振作起来。
为帮助“生病”干部“康复”后重整旗鼓、再立新功,广州市对影响期(处分期)满、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干部坚决用起来。花都区原新华街党工委委员、街道办副主任许存夙,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积极工作,重点推动绿色金融街建设,认真履行河长职责,被评为广州市优秀河长。近期,许存夙被提拔为该区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江苏省宿迁市出台《关于规范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通过思想教育、跟踪回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受处分人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作为恢复党员权利,以及考察、考评的重要依据。对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不计前嫌,予以提拔重用。
知耻近乎勇。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一而再、再而三的跌倒。受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当彻底转变思想,找回初心、轻装前行,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堵住他们再次犯错的“漏洞”,对屡教不改者重拳出击,从严处分。(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李云舒 实习记者 何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