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一起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的纪法知识点

    【打印正文】 日期:2020-04-23 08:3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583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钦振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2019年9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监委办理的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温志坚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宣判:温志坚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温志坚自2010年10月起,在任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时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部长的陈某某(另案处理),违反相关规定,在未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未经集体决策、未向上级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先后分多次向公司期货账户转入1710万元,并持续操作该期货账户进行投机性期货交易。由于巨额亏损,2014年5月5日,该期货账户申请注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709万余元。事后,二人采用做假账、填平账目等手段掩盖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引发关注。

为何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问题的焦点在于所挪用公款是否归个人使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而滥用职权罪,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温志坚伙同他人,将公司的账户资金违规转入期货账户,用于投机性期货交易。在整个投机性期货交易操作过程中,公司资金并未脱离公司的期货交易账户,也并未被用作温志坚本人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黄从西介绍,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温志坚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违规将公司款项用作明令禁止的投资性期货交易,并造成了国有公司的重大损失,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追诉期限与何相关?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其中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温志坚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追诉期限与何相关?佛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付余告诉记者:“本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关键在于温志坚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是认定为重大还是特别重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了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数额标准,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目前就该罪中的“特别重大损失”数额标准并无相关明确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规定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罪的“重大损失”数额标准是一致的,再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规定,两罪的量刑档次也完全一致,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中“特别重大损失”所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两罪的对应关系及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再结合本案中经济损失高达1709万余元的事实,温志坚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的损失应认定为特别重大。该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应为十年,故本案犯罪并未超过追诉期限。

调查权的转移是否影响处分决定权?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由派驻该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管辖。派驻纪检监察组认为其由工作所在地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的,应当及时同其工作所在地有关监察机关协商决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佛山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伍亮介绍,温志坚的干部管理权限在广东省广弘九江饲料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佛山。案件开始是由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查办,发现温志坚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后,认为案件由公司所在地佛山市监察机关调查更为适宜,遂通过广东省监委将线索移交至佛山市监委办理。

“该案犯罪地在佛山,所以佛山市司法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案件由佛山市监委办理并移送司法机关更有利于衔接。”付余认为,调查权的转移,并不会导致处分权的转移。由于温志坚的党组织关系在佛山,应由佛山市纪委对其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但政务处分权仍在主管部门,可将佛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以及忏悔反思材料、涉案财物报告、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材料等移送至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由其按规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案例提供: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