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账都是村支书一人说了算”

    【打印正文】 日期:2020-06-12 19:07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443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本以为靠本烂帐能蒙混过关,后来才发现:在组织面前,耍小聪明是徒劳的……”2020年3月24日,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峤山镇杜家沂水村原村支部书记杜贞亮悔不当初。事情还要从一封举报信说起——

2018年6月,峤山镇杜家沂水村多位村民联名向莒县纪委监委写了一封举报信:

“我们要举报莒县峤山镇杜家沂水村党支部书记杜贞亮,他一手遮天、拉帮结伙,在村里为所欲为,村里的宅基地和土地他不仅明码标价,还把村集体工程建设当成他自己的‘摇钱树’,虚报冒领国家财产和村集体财产。”

2019年1月8日,莒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向信访群众反馈:

“杜贞亮已于1月4日被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我们将尽快把问题查清,一定给你们一个说法。”

调查细节

“你说杜支书啊,他可是俺们村的能人……”

“杜贞亮……不了解!”

……

接到举报后,莒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立即成立调查组进村走访了解情况,可村民们一听到杜贞亮的名字,不是欲言又止就是摆摆手走人。一整天下来,走访一无所获。

一边是多名村民的联名举报,一边是村民们的三缄其口,这让调查组更加意识到此案的复杂性。他们决定重新调整思路,从举报信中的工程建设、宅基地等核心问题寻找突破口。

根据掌握的情况,杜家沂水村于2009年规划建设了集办公、沿街和民宅于一体的社区楼,共六户民宅,当时非常抢手,其中一户为杜贞亮所有。

“村里当时建设社区楼有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调查组直接找到该案的关键人物村支书杜贞亮。

“村里盖楼还用招投标?谁活干得好、要价低就让谁干呗。货比三家后,我们把工程承包给了宏诺建筑公司。”

“听说社区楼的6套住宅,你也有一套?”

“当时12万一套,老百姓都嫌贵,没人要。如果卖不出去,村集体的钱就收不回来,就得给村里造成损失,我身为书记,这个头得带……买楼的钱我交村里了,这是当时的交款凭证。”说着,杜贞亮就主动从兜里掏出两张收款凭证。

凭证显示,杜贞亮分别于2010年5月、12月缴了5万元、7万元的购房款,单据上还盖有杜家小沂水村委员会的公章以及村会计的个人签章。

“我一心一意为村里人服务,就社区楼建设这一个项目我就给村里倒贴了40多万元……”谈话临结束时,杜贞亮还不忘向调查人员“表功”。

事情真如杜贞亮所说吗?调查组安排一组人员梳理该村历年账目,另一组人员找到时任村会计的杜某进一步了解情况。

“今年6月份,杜贞亮确实找我开过单据,但他让我把时间提到2010年。当时我还很纳闷,因为换届,杜家沂水村委会的老公章早被销毁了,他那两张单据上居然还盖着老公章,可他是村支部书记,我也不敢多问……”

“那购房款也是你收的吗?”

“我没收。说句实话,我虽然是会计,但这些年,村里的账都是杜贞亮一人说了算,他叫我开什么单子我就得开什么,叫我怎么开我就得怎么开……”

不经招投标就擅自将工程承包出去、时隔八年补开房款收据、越位管理村集体资金……调查组感到疑点越来越多。

此时,另外一组的调查也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查看该社区楼建设工程账目时,调查人员发现,承包方宏诺建筑有限公司给该村委开具的收据中,有五张时间为2009年至2014年的收据居然是连号的,其中一张2014年的收据编号还在2013年的之前,并且未加盖公司账务专用章。

有点财务知识的人都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显然是有人故意为之。

“杜贞亮胆儿实在是太大了,我们承建的杜家沂水村社区楼工程办公楼部分共收到工程款48.5万元,他却前前后后让我开出了123万多元的收据,我心里有些发毛,就故意在收据上做了手脚,以防有人查起来,我好说得清。”宏诺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孙某道出了始末。

在证据面前,这位自称为村集体“倒贴钱”的村支书如实交代其伪造12万元住房款单据等违纪违法事实。

经查,杜贞亮在社区楼建设工程款结算过程中,采用重复下账、虚列支出等方式,将村集体资金94.3万占为己有,其中,有42.8万元以村集体借其个人的名义入了村集体账目,成了村集体欠他杜贞亮个人的账。

此外,杜贞亮还侵占“村村通”工程款、新农村建设款、村民土地承包费等12.3万余元,把村里其他工程项目当成自己的“摇钱树”。例如,2011年,某食品公司在该村承包土地种植大姜,杜贞亮三次向其索要现金总计2.5万元。2017年,村里两户村民申请宅基地,杜贞亮借机分别索要了两人2万元、1.9万元。

2019年1月,杜贞亮被开除党籍。2020年3月,因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纪法小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杜贞亮身为村支书,长期把持村集体财务,个人违规决定村重大事项,坐收坐支集体资金。甚至自作聪明,故意将村财务账目搞乱,企图以一本“烂”账掩人耳目,然而“机关算尽”终究难逃党纪国法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