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错纠错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打印正文】 日期:2020-06-18 08: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4909    

“组织对我的处理,不是简单冷冰冰的问责,而是注重事情的前因后果,让我感受到一种厚爱和保护。组织对我的容错,既是监督提醒,也是鞭策激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水利建设管理站站长陆某,在领取组织对他免予政务处分文件时,深有感触地说。

原来,陆某在负责实施的饮水工程存在问题,由于赶进度,未认真核对,导致多支付了7.04万元工程款。在组织审查期间,陆某积极配合,深刻检查,主动整改,追回款项,同时针对发生的工程量虚报问题,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进一步完善了站所内控机制。

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出台后,自治区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并对具体条目进行释义,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坚持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开展工作。明确规定,对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没有明令禁止,不属于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6种情形将视情况给予减责免责,为各地各单位大胆容错纠错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县南宁市马山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负责办理容错纠错时,着重从有禁与无禁、为公与为私、有意与无意、集体决策与独断专行等方面进行研判,做到弄清情况、精准把握、认真酌定、厘清责任。如在审查调查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白山镇政府违规签订采购合同一案中,马山县县纪委监委鉴于相关责任人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未谋取私利,采购的设备投入市场后产生了良好效益,决定对3名责任人予以容错。

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负责办理福利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奉某群涉嫌违纪问题时,注意问题的前因后果,注意当事人的态度和行动。奉某群不仅及时改正错误,而且作为镇挂点村的扶贫工作组组长,积极作为,成效明显,驻点村成为全县贫困村脱贫摘帽示范村现场观摩点,并荣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奖”和贺州市“美丽乡村”等荣誉称号。鉴于此,富川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奉某群予以容错,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北海市建立容错纠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在正面清单中,明晰细化出“在推进‘四大会战’、打造向海经济的探索中,勇于开拓创新,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引发矛盾的,予以容错”等10种可容情形,激励了党员干部在制度和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大胆闯、大胆试、大胆干。

“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围绕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要求,督促各级党委(党组)担起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要通过大胆的容错纠错,为改革创新者鼓劲,为担当作为者撑腰,营造广西‘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浓厚干事创业氛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杨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