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名诬告陷害者,被开除党籍

    【打印正文】 日期:2020-07-16 17:4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5043    
一、案例

7月10日,辽宁省锦州市纪委监委通报2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案例:

1.北镇市沟帮子村原党委书记、村主任马殿福诬告陷害案件。经查,马殿福在换届选举期间,为顺利当选,指使有关人员编造沟帮子村原党委书记高某侵吞村集体资产等虚假事实,并虚假承诺为村民办理保险,多次煽动组织村民上访滋事,对高某进行不实举报,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此外,马殿福还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其他犯罪。2020年4月21日,锦州市纪委监委给予马殿福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黑山县机关运行保障中心原主任高振岭诬告陷害案件。经查,高振岭为泄私愤,于2016年3月至2019年9月,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匿名或冒用他人姓名写举报信20余封,捏造杜撰了某县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作为、乱作为、权色交易、收受贿赂等问题,向省、市、县相关部门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此外,高振岭还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2020年5月12日,锦州市纪委监委给予高振岭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说纪

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必须向诬告者亮剑。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对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这样规定: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除此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曝光

7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西藏自治区原工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世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