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执法者缘何沦为犯法者

    【打印正文】 日期:2020-07-29 18:14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4728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近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启动。记者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审查调查和党纪政务处分信息发现,党的十九大以来,截至7月28日,政法系统中共有5名中管干部、124名厅局级干部被公布接受审查调查,4名中管干部、80名厅局级干部被公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虽然沦于腐败的政法系统干部只是极少数,然而“害群之马”影响的却是公正执法的形象,典型案件背后的“围猎”与被“围猎”交织、滥用职权与谋取私利交织、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等腐败问题值得警醒。

重要岗位、关键环节违纪违法人员居多

梳理被查处的干部履历可以发现,他们大多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在长达数十年的时间里对当地“人头更熟悉”、“办事更方便”。例如,江苏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严明1980年参加公安工作,在近40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在公安、国安、检察多个岗位任职,还曾办过职务犯罪相关案件。由于一些干部长期在政法系统内任职,以同学、同事、老乡等关系为纽带结成圈子,相互借力,相互依托,有求必应,圈子套圈子,环环相扣,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由圈子文化带来的则是涉及政法系统腐败案件呈现出的群体性特征明显,涉案环节链条化。

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网打伞力度空前,往往一案带出多人。山西黑社会人员任爱军违规减刑是一起典型司法腐败窝案。“在该案件中,监狱管理系统违规给任爱军办理减刑材料,在‘圈子文化’‘打招呼文化’的浸染下,本应起到审判作用的法院也层层放水,从院长、分管院长、法庭庭长到主审法官全部枉法裁定。”负责本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介绍道。

类似的链条化腐败还出现在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杜少平操场埋尸案中。一查一串、一端一窝,个别政法系统腐败行为呈现出“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一个案件常常牵扯出多个部门的违纪违法人员。

从被查处的干部职务看,重要岗位、关键环节违纪违法人员居多。在法院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审判两个环节的重要岗位。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审判徇私裁判,利用执行进度的快慢、评估单位的选定、评估价格的高低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检察系统,去年被立案查处的业务部门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中,刑事检察条线占业务条线78.2%。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检察权以案谋利等。在公安系统,执法办案领域问题易发多发。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滥用、随意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扣押、处置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等。在司法行政系统,监狱管理部门是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单位。其主要表现是在罪犯的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牟取钱物及其他好处。

从被查处的政法干部层级看,不乏相关单位的一把手。统计显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接受审查调查的129名厅局级以上政法系统干部中,80人被查时(或退休前)担任单位、部门一把手,比例高达62%。

“少数领导干部不仅自己严重违纪,而且带坏整套班子,严重恶化了本单位的政治生态。比如黑龙江省某基层院检察长王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纪委监委立案查处,其中部分案情显示,该院共有13名检察干警因谋求私利而向王某某行贿,对整个单位的政治生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害。”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个别人将司法变成“私法”、执法沦为犯法

从落马干部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大致可看出滥权妄为、干预司法、以案敛财等几大类。

——滥权妄为,充当涉黑涉恶“保护伞”。

结合一个时期以来各地通报曝光的众多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例可以看出,涉黑涉恶势力大都存在通过暴力手段强迫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逃避惩处,他们往往费尽心思拉拢处在执法一线的党员干部。极少数干部没能抵得住诱惑,成为其“保护伞”。据统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84名厅局级以上政法系统干部中,31人的处分通报中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相关表述。

有的直接组织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景益民等15人不仅包庇纵容盗墓犯罪团伙,甚至多次直接组织实施盗掘古墓葬、贩卖文物等犯罪行为。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影响,直接为涉黑涉恶人员提供帮助,使其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福建省闽侯县司法局鸿尾司法所原所长李道根在涉黑组织头目请托下,明知矫正对象黄锋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而未采取管控措施,致使其多次越界至湖南、浙江等地,涉嫌多起重新犯罪。有的不担当不作为,间接助长涉黑涉恶势力。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党委副书记简小雨在担任永川区公安局局长期间,无视中央决策部署,从未对全区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致使辖区内涉黑涉恶犯罪猖獗。

——干预司法,正义天平倾向“身边人”。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现实中,“官司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现象并不鲜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

2013年,某公司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另一公司800余万元欠款逾期不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世芳接受原告请托后,全程干预司法。“立案阶段,他要求立案庭将该案分到他名下,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阶段,授意合议庭违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公司资金;判决和执行阶段,要求加快进度。”审查调查人员说。

据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随着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加之不少律师收费采取结果分成制,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为了打赢官司,往往会不遗余力地结识和拉拢办案法官,一些与办案法官具有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的人员则在案件当事人与办案法官之间牵线搭桥,甚至斡旋受贿。

“从一系列司法腐败案件不难看出,干预司法行为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另一方面则是诉讼当事人及其亲友为使司法天平向己方倾斜,相信人情、金钱的作用,希望以钱制法、以情改法。”在受访专家看来,人情社会和权力至上的理念使得干预司法行为易发多发。

——以案敛财,甘于被“围猎”。

“我对金钱的追求愈来愈强烈,小到找我办事、提拔,大到工程回扣我都收,退休之前办事退休之后收,自己家人不方便收就让别人替我收。”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利菲在忏悔书中说。2007年至2012年间,宋利菲受某公司董事长宋某请托,违规干预相关诉讼和执行案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宋利菲退休后,以其丈夫鞠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为名挂名取酬。在此期间,宋利菲以同样手段利用职权为两家村镇银行谋取利益,退休后在这两家银行挂名取酬。

记者通过梳理典型案件发现,政法系统落马干部中以案敛财的不在少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大肆以权谋私、以案谋利,毫无法治底线,权力观严重扭曲。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光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王晨在其处分通报中被指“不为人民为‘老板’”、“利用司法权大肆敛财”。

除此之外,还有部分政法系统干部借赌博之机敛财、通过放贷牟取暴利、利用职权参与经营活动等。

强化制度执行和权力监督制约,让法律天平不再失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落实好“三个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插手,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然而,实践过程中,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仍然屡见不鲜。“有的接受请托,违规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办理;有的充当掮客,帮助他人私下会见办案人员,违规打探案情、说情干预;有的受人情关系干扰影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司法人员在遇到插手、干预、不当过问案件时,或是碍于上下级、亲朋好友的情面,或是由于接受吃请等原因,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记录、报告,导致‘三个规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专家表示,“三个规定”为规范和约束司法权力提供了方向,有助于切断司法掮客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利益脐带,应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加以细化,并坚决贯彻执行。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

“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深化‘三个规定’的落实,严禁检察人员相互之间打探案情、请托说情,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规不得过问干预案件,对确因工作需要作出的指示、指导,要严格程序、记录在案。”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记者注意到,在严厉惩处政法系统腐败问题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发力,深入分析政法系统突出的腐败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找准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廉政风险点,对照典型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着力建立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构建政法系统清正廉洁的长效机制。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是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在检察系统,先后有陈旭、杨克勤两个省级检察长落马。驻最高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认真吸取陈旭、杨克勤等案件教训,健全完善上级院一把手抓下级院一把手制度机制,强化上级院党组对下级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协管责任。建立党组书记与下一级院党组书记提醒谈话和约谈制度,发现苗头性倾向及时提醒纠正。

如何让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精准性?驻最高法纪检监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要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创新审判监督管理信息化,促进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效,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督促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构建新时代公安特色大监督格局的意见》,落实好监督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四项机制”,有效贯通各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