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观察 | 山西省临汾市中院副院长机动车长期不悬挂号牌上路行驶

    【打印正文】 日期:2020-12-25 16:0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6466    

不久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邵有田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在邵有田的“双开”通报中,颇为罕见地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机动车长期不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表述。近日,临汾市纪委监委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定期移送机制,从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纪法约束,确保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交通环境。

2020年4月,邵有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临汾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办案人员在对邵有田采取留置措施时,一并扣押了其车辆,发现该车辆没有挂牌照。经了解,车牌放在后备箱里。办案人员由此发现了邵有田长期故意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问题。

后经调查,邵有田本人及其身边同事、家属等证实,2016年9月,邵有田购买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登记在他人名下,车牌号为晋L5293N。其后,邵有田长期故意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且公然驾驶无牌车出入于其所在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邵有田为什么能有牌不挂、开车上路呢?办案人员介绍称,邵有田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达18年,关系网错综复杂。他最初使用的是托关系办理的特殊车牌,也使用过单位的公车,2016年公车改革后,邵有田购买了私家车。没有了特殊车牌,邵有田干脆不再悬挂车牌。在上路途中遇到交警检查时,邵有田有时一本正经借口“参加紧急会议”蒙混过关,有时则摆出官架子声称“办理重大案件”,遇到执勤辅警时,他甚至肆无忌惮利用职务威胁恐吓。公安交警受地方区域狭小、熟人较多等影响,存在为难情绪,要么不敢监管,要么监督不到位,助长了邵有田的侥幸心理,致使其肆意妄为、违法行驶。日久天长,“邵有田”的大名俨然成了“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法予以处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邵有田之所以胆敢有牌不挂、开车上路,无视交通安全法规,严重扰乱城市交通秩序,归根结底靠的是法院副院长的特殊身份。”办案人员说。

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邵有田纪法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摆架子、耍威风、搞特权,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手、不收敛,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邵有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9月,邵有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与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违反党的纪律规矩,破坏党群干群关系。邵有田案查结后,临汾市纪委监委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以邵有田严重违纪违法案为反面教材,督促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以案为鉴、正风肃纪”专题警示教育活动。临汾市县两级法院党组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全面对照邵有田的违纪违法问题逐一剖析检查。特别是,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其班子成员与邵有田朝夕相处,有的明知其不挂车牌,却视而不见、好人主义、不敢斗争,通过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法院各基层党组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抓好干警队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学习案件通报,结合职责查摆问题,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严肃批评,并常态化开展无牌车辆重点整治,突出重点路段,强化路面缉查,将机动车无牌、套牌上路整治情况列入考核范围,对执勤民警强化考核督导,同时按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重点交通违法案例,抄报说情打招呼音视频素材,坚决清除特权车现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