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通报泉水镇烟花基地“1.30”生产事故工作失职案

    【打印正文】 日期:2016-04-25 08:37     来源:本站    作者:浦北县纪委    浏览:6626    

 

2016年1月30日,浦北县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在事故调查中,该县有关部门及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伤亡情况未能及时查清并妥善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震慑效应,现将有关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1.曾世飞作为时任泉水镇党委书记,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黄荣志作为时任泉水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免去其中共浦北县泉水镇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提名免去其泉水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
3.黄耀强作为时任泉水镇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提名免去其泉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
4.谭锋作为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驻厂安监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龙先旭作为浦北县安监局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6.龙运东作为浦北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7.陈伟作为浦北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股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陈洪贵作为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副所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9.张安志作为县安监局局长,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
10.胡天朝作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
11.杨振锋作为县公安局泉水派出所所长,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构成轻微违纪,受到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