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名称:浦北县监察局
一、行政强制(共6项)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4、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5、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6、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或者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的银行存款。
二、行政处分(共6项)
1、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6、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3项)
1、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2、复审、复核申诉案件。
3、提请有关行政机关、部门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