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海上疫情防控线索,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疫情防控总体要求,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举报走私、偷渡、“三非”人员、海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有关规定如下:
一、奖励范围提供钦州市范围内从事或参与走私、偷渡、“三非”人员、海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经核实符合要求的。
二、奖励标准有效举报按以下奖励事项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走私人员的行迹及有关信息、经执法机关查实的,每查获1起奖励1万元。
(二)举报14天内偷渡人员的行迹及有关信息、经执法机关查实的,每查获1起奖励1万元。
(三)举报境内人员与境外人员在海上非法交易物品及有关信息、经执法机关查实的,每查获1起奖励1万元。
(四)举报以上三种情形之一,且被举报人经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每查获1起奖励3万元。
(五)举报走私、偷渡的团伙或窝点,并协助执法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人以上的,视案情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各项举报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方式举报人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
(一)陆地举报电话:110;海上举报电话:95110;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777-2398399。
(二)钦州沿海各村(社区)第一书记电话。
(三)鼓励实名举报,受理单位要严格做好举报个人信息的登记和信息保密工作。对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领取方式受理举报的执法单位负责认定和兑现举报奖励(第一书记受理举报的由第一书记认定,由市打私办兑现举报奖励)。举报人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所有举报事项只能在举报受理单位按权属兑现领取奖励一次,不能重复申领、重复兑现。由市直单位受理举报和立案查处的举报按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奖励;由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南区和钦北区相关单位受理的举报按所在辖区制定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二)若出现多人举报同一走私、偷渡、“三非”人员、海上非法交易或同一起违法犯罪活动的,只对首位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对为获取奖励资金,蓄意组织走私、偷渡、海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实取消奖励并予以严惩。
(四)本公告由钦州市海上疫情防控“清扫”行动指挥部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7-2825271)。
钦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