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时任主任刘勇光、原会计吴可媛、原出纳郑小华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长期将单位收入用于账外开支的问题。2013年至2018年期间,龙门供销合作社原会计吴可媛、原出纳郑小华等人在收取单位房屋场地租金、职工宿舍租金和水电费后,按照时任该社理事会主任刘勇光的要求,将收取到的部分钱款共计人民币157711.9元放在账外用于业务接待、发放职工福利、购买烟酒土特产等开支,造成不良影响。刘勇光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22年6月,刘勇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可媛、郑小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涉案款项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