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处理共同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等问题

    【打印正文】 日期:2022-11-09 08: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2031    

【监督执纪要点】

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亲”“清”不分的典型表现。经个人错误决策,单位多人共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在量纪处理上应重点关注决策者。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法定情形之外、以组织文体活动等名义,要求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可能性,应当严格禁止。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代付或解决用餐等费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相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某乡私营企业主余某提议,经该乡党委书记孟某同意后,向包括孟某在内的38名乡干部,赠送38袋每袋价值400元的生态大米。2019年年初,该乡组织女干部30余人参加县妇联运动会,因部分开支无法从工会经费中正常报销,孟某联系余某要求其“赞助”部分活动经费,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帮助处理相关费用1万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乡政府先后产生无法正常报销的餐费53845元。2019年2月,应孟某要求,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代付了上述餐费。最终,孟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违纪钱款予以收缴。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孟某等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某乡私营企业是该乡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经孟某个人同意,包括孟某在内的38名乡干部收受该企业主余某赠送的大米,属于共同违纪。虽未发现孟某等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余某及其经营的企业谋取利益或提供便利,但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二是以文体活动名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拉赞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乡镇一级党委、政府不是合法的受赠主体。孟某为解决本单位工会经费无法正常报销的活动开支,以活动需要为名向余某“拉赞助”,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帮助解决相关费用,看似是基层工会接受捐赠,实质是转嫁费用,违反廉洁纪律。

三是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代付单位违规吃喝的餐费。孟某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余某支付乡政府产生的无法正常报销的餐费,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目的予以代付,属于转嫁费用,违反廉洁纪律。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孟某作为单位“一把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个人决定、单位多人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违反廉洁纪律,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费用,应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鉴于其积极配合审查,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单位人员共同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礼品问题应如何定性量纪处理?

单位人员共同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违规收受礼品问题的表现之一,应当严格禁止。实践中,该行为容易与乱摊派、乱收费等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混淆,应从主观意愿来加以区分。在乱摊派、乱收费行为中,群众出钱出物并非出于本意,具有被动性。而在违规收送行为中,管理和服务对象出于维护关系等目的,往往乐于向单位赠送普惠性礼品等,主动性较强。此类违纪行为,由党组织集体决定并实施的,属于集体违纪;由党组织负责人个人决定的,属于共同违纪。在量纪处理上,应重点关注决策者,一般为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本案中,私营企业主余某主动向乡党委书记孟某提出给乡干部每人赠送一袋大米,孟某个人代表单位同意接受并发放给乡干部,乡干部收礼行为属于共同违纪。孟某在过程中并未征求班子成员或干部本人的意见,在量纪处理过程中,应主要追究孟某的责任。

二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文体活动等能否要求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赞助或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受赠主体,且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同时明确,政府受捐“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因此,党政机关不得以组织文体活动等名义,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党政机关在组织文体活动时,应按规定制定计划、列明经费来源渠道,加强备案审批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基层工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要从预算编制、方案报批、受赠资金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合规合法。在法定情形之外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可能性,应当坚决反对、严肃处理。鉴于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亦不得以组织文体活动等名义,要求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赞助或捐赠。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要重点审查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自愿主动赞助、捐赠,赞助、捐赠款物的去向等情形,对主动索取、强拉赞助、从中谋取私利等行为应从严查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刑事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时则要依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本案中,孟某以组织人员参加运动会名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余某“拉赞助”,受赠情形不属于法定特殊情况,其目的在于解决无法正常报销的活动开支,属于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费用。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三是对单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餐费问题如何把握?

单位因违规吃喝等费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报销,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代为支付,是违规处理费用的常见手段。实践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费用问题比较复杂、形式多样,应审查转嫁支付的主观动机、客观原因以及双方意愿等,综合把握。具体认定时,不仅要考量行为人动机,还要考量所转嫁的费用是个人费用还是单位费用,是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款支付还是私款支付,相对人主观上是主动、配合还是碍于行为人职权迫不得已代为支付,有没有谋利事项,区分不同情况,相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单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餐费,用私营企业主个人私款解决单位费用的,在认定处理时应注意明确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违规吃喝还是处理费用。一般而言,行为人的目的是违规吃喝的,如要求私营企业安排宴请或者吃喝后要求私营企业主到场支付餐费等,属于因担心公款吃喝被查故而让老板买单继续吃喝,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新表现,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而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处理费用的,则不宜机械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宜视情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孟某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余某代付单位餐费,其主观意图在于解决无法正常报销的餐费而非接受吃请;余某出于维护关系的考虑支付相关费用,行为意图在于提供钱款而非请吃,也未必知晓费用的真实用途,故认定孟某违反廉洁纪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费用转嫁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使用公款支付的,即使目的是为处理费用,也宜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浙江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