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 | 一笔"迟到"的违约金

    【打印正文】 日期:2023-09-22 08:31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1231    

“组长,23000余元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已经到账了。”近日,一笔“迟到”多日的工程违约金终于被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农业农村办收回到财务账上。得知这一消息后,我立即向巡察组组长作了报告。

今年6月,我们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巡察组进驻县内某被巡察单位,开始了为期一个半月的驻点巡察监督。快速对相关台账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后,我们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始查阅台账,紧盯细节查找问题。不久后,一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照片进入了大家的视线。

“这张照片是2022年6月6日拍的,画面中显示仍在施工,而施工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是5月31日。”“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时完工,相关手续履行是否完备?”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再次查阅了该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通过反复核实,资料中并没有《延长工期申报表》,也未发现其他任何能够证明工期延长的材料,而验收鉴定书中注明的完工时间却是5月30日,显然与施工照片显示的情况不一致。为什么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点?

“这个项目到底是什么时候完工的?”我们找到了该项目负责人询问了解。

“应该是去年6月15日左右完工的。”该项目负责人回答道。

“当时施工单位有没有申报延长工期?”

“没有。”

验收鉴定书上的完工日期为什么是5月30日?”

“当时项目完工之后,验收鉴定书上的日期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写的。”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误5天以上,每天按中标价2‰予以处罚’,你们有没有执行这项合同约定呢?”

“项目完工后,我们没有向施工单位收取违约金,这个确实是我们工作疏忽了。”该负责人表示。

随后,我们立即向组长汇报了该问题,组长对我们的发现表示肯定,并叮嘱道,“我们的巡察工作既注重维护群众利益,也注重维护国家利益。所以,必须督促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该的违约金必须及时收取。”

我们将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给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立行立改。同时,督促责任单位加强对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的教育提醒,要求其提高对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性的思想认识,提升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浙江省嘉善县委巡察组施晶晶 || 责任编辑 李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