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监检法协作机制 推动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顺畅高效

    【打印正文】 日期:2024-03-18 08:0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65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陆丽环 

近日,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沟通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监检法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席会议、提前介入、办理司法指定管辖事宜等工作进行规范,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海南省纪委监委已商请省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2件,办理指定管辖案件11件。

为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日常联络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省监委案件审理室、省高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各指定1名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案件信息共享、重要情况沟通、法律文书送达、新闻信息发布与舆情处置、深化业务研讨交流等工作。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交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做法,对全省各级监委和法院、检察院认定不一致的案件开展复盘分析,协调解决全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质效。

《意见》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明确省监委案件审理室办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日内,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省监委名义书面商请省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同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提前介入不规范问题,《意见》提出原则性要求,监察机关在商请提前介入时应当科学选择介入时机、规范介入方式、注重介入效果、重视补证工作。

结合海南省直辖县的实际,《意见》对办理司法指定管辖事宜进行规范,明确省监委指定市、县(区)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被指定市、县(区)监委给上级报送办理司法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有关材料的时间、程序,以及相关的对接部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规范有序。

此外,《意见》还对防止干预司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严禁办案人员超越职责权限,违规过问和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办理,对事实定性、量刑处理、涉案财物处置等施加影响。

“下一步,省监委将根据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沟通衔接相关机制,增强法法衔接合力,适时与司法机关共同发布典型案例,用好‘活教材’,提升办案辐射效应。”海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